运动员守则
一、在比赛中,运动员凡有辱骂、暴力攻击对方队员、工作人员、裁判员及场下观众者,裁判员必须在规则内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上报大会组委会。
二、凡无故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者视为弃权,积分为0分,以0:3判负。
三、非上报名单内的队员,在比赛中不得上场,若在比赛中或后发现此情况,比赛结束,该队以弃权处理,积分为0分,以0:3判负。
四、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迟于比赛开始时间15分钟者,以弃权论处,积分为0分,以0:3判负。
五、凡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中断比赛超过5分钟即为罢赛,积分为0分,以0:3判负。若领先队中途罢赛,比分告负, 积分为0分,以0:3判负。
六、未尽事宜,由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