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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4]      浏览次数:2662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自去年7月1日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移交律师协会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审核,加强组织,有序地推进了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也反映不少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省律师协会对当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在认真听取各地律师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在省厅律管处的指导下,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解释,形成了《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现印发各地执行。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照条件,严把实习律师进门关

申请律师实习是执业律师跨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门槛,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是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律师队伍的重要保障,对执业律师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正确的执业观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应当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实习人员材料的审核,凡是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不予办理,申请实习人员材料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能发放实习证,严禁私自受理实习申请,严禁办理人情证、关系证。要加强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考核,对那些因品行问题被处分、开除和辞职人员要坚决挡在行业门槛之外,对提交的品行状况证明不实或不清楚人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调查和了解。

二、加强管理,确保实习效果

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三、及时整理,按时上报备案和公示材料

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颁发实习证后,应当于次月5日前将已颁证人员申请材料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上报《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7日内,将考核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实习证号、实习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上报省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在“江苏律师网”上公示,并由各地律师协会填写和发放《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留存,一份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一份发给实习律师)。

联系人:苍 芹

联系电话:025-86215353转8029

传 真:025-86224211

电子邮件:nj8029@163.com

附件: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

的适用解释

1、实习人员分阶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问题

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负责,直至实习人员实习完毕;3月1日(含)至6月30日(含)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也由各市司法局负责,但实习人员必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实习人员最终考核由各市司法局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后三年内未申请执业的须按新规定重新申请实习;7月1日(含)以后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包括7月1日前参加实习但未按期申请执业人员的重新申请实习工作。

2、省司法厅相关规定的实施问题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81号)精神,省司法厅原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相冲突的,以《办法(试行)》为准。

3、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实习问题

2002年在江苏参加司法考试获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外省(自治区、本辖市)持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须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学历,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在江苏实习。

4、兼职实习问题

2008年6月1日前,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兼职实习。2008年6月1日以后,高等院校老师申请兼职实习只需是在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即可,司法部、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办理。兼职实习人员需要提交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职务、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党校教师申请兼职实习的,需要另提供由其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证明。警官大学(学院、学校)无警衔的教师申请兼职实习的,需要另提供由其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其不具有警察身份和公务员身份的证明。

5、内退(退养)、退二线、退休人员申请实习问题

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实习,需出具退休证明材料,不批准内退(退养)、退二线人员实习申请。

6、农民能否申请实习?

可以,但必须在人才市场办理个人代理或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代理才能申请实习。

7、下岗职工、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改制人员能否申请实习?

必须将档案迁到人才市场办理个人代理或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代理才能申请实习。

8、高校研究生的实习问题

全日制高校法学研究生在学校最后一学期可以申请专职实习,但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的证明材料。毕业时,须将档案迁至人才市场办理个人代理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代理,且毕业后须继续实习完毕。违反上述规定的,已进行实习无效。学校证明材料格式如下:

证 明

系我校 专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年 月至 年 月为该生在校最后一个学期,本校(院)同意该生全日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公章)

年 月 日

9、司法考试成绩出来后何时可以申请实习问题

根据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会议精神,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凭各市司法局寄发的司法考试分数条即可申请实习,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实习人员须及时上报备案。

10、党校学历问题

根据省司法厅司律〔2000〕7号文件精神,2002年年底前取得中央党校本科文凭的予以承认,在这之后只承认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文凭和党校法律本科文凭。

11、申请专职实习时提交的档案问题

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必须提交档案存放证明,可以为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代理存放证明,也可以为个人代理存放证明。如果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是没有终止期限的人事代理合同,则必须是近3个月签订的合同。

原先有工作的人员,还必须提供辞职证明。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12、转业军人实习档案问题

转业军人必须将人事档案调出,以个人代理或者律师事务所集体代理的性质存放于人才市场。

13、已经毕业但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的学生申请实习问题

档案必须转出,以个人或者律师事务所集体的性质存放于人才市场。

14、离职人员是否还需要原单位开具离职原因和品行良好证明的问题

离职人员需要原单位开具离职原因和品行良好证明。

15、《办法(试行)》中第10条第8款提交“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材料问题

说明内容见《办法(试行)》第6条,可以采取申请实习时提交或每所提交一次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自行决定。

16、提交承诺书问题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时,需要同时提交承诺书,格式如下:

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办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17、实习证工本费问题

实习人员领取实习证无需要缴纳工本费,实习证工本费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18、兼职律师能否作为实习人员指导老师问题

符合《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条件的兼职律师可以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

19、律师曾受到处分或处罚能否作为实习指导老师?

律师受过处分或处罚的,自处分或处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作为实习指导老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或刑事处罚(指过失犯罪)的,从处罚期满之日起计算。

20、给实习指导律师需要发资格证书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逐一颁发资格证书,也可以通过文件形式公布合格实习指导律师名单,也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

21、实务训练计划问题

根据《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实习人员申请实习时,应当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实务训练计划,并作为实习申报材料之一。实务训练计划应当包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业务基本技能训练。

22、2007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实习证,补办程序说明

1、提交实习申领表2份;

2、提交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3张;

3、提交情况说明原件;

4、提交在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启事复印件;

5、提交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6、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审核补发实习证。

注意事项:

1、“情况说明”包括:

(1)因遗失、毁损申请补办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签字,事务所盖章);

(2)因遭受盗窃、抢劫(夺)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应附已向警方报案的证明材料;

(3)因其他原因申请补办的,应写明详细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签字,事务所盖章)。

2、“遗失启事”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丢失的实习证号,并声明作废。

3、留有残证的,请一并上报。

4、提交复印件的材料请一并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5、实习证号重新编写,并在汇总表“是否补发、换领证”栏,标注补发和原实习证号。

6、以上材料需要提交一份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23、作废实习证处理问题

作废实习证(包括换领的实习证)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后自行销毁。

24、律师助理申请实习时实习期限能否缩短的问题

省司法厅1999年1月4日出台的《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律师助理取得律师资格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其实习期可适当缩短。”2007年8月1日,省司法厅召开厅长办公会,将这一规定予以废止。凡是申请实习人员实习期限必须满1年。

25、实习人员实习材料归档时间问题

实习人员实习材料应当自发出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归档。实习材料存档期限为6年。

26、实习期限的计算问题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在《实习申请表》“分管律师协会意见”一栏中签署同意意见的日期作为同意申请实习人员实习及发放实习证的日期,相关年月编入实习人员实习证号。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从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颁证之日的下一月份1日起算,至下一年度与颁证之日相同月份的月底为止,实习证上的有效日期为实习期满的日期。

举例:张某向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7年7月20日在《实习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则南京市律师协会同意张某实习的时间为2007年7月20日,颁发给张某的实习证上的发证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有效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实习证号的时间代码为“0707”,张某的实习期限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2008年7月31日为止。按照2007年7月16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一律按照当月实习期满下月审批的原则审批”精神,张某可于2008年8月1日起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律师执业证。

27、何时开始实习考核问题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结束前1个月可以向市(省直)律师协会申请考核。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向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实习登记表》。

28、实习人员申请实习材料审核问题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发现申请实习人员不符合《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且2年内不得再次在省内申请实习。实习人员拒不交出实习证的,不影响各市(省直)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

发现已实习人员申请实习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要求实习人员1个月内补齐。限期内未补齐的,可以作出已进行实习无效的决定。

29、向司法厅备案问题

省司法厅2007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市要将实习人员名单按照季度报省律师协会汇总并报省厅备案。省厅将按照备案时间计算实习期限,并作为颁发律师执业证的依据。”各地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证后,需要于次月5日前将已颁证人员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按季度统一将各地申请实习人员汇总表上报省司法厅备案。各地实习人员实习时间以省律师协会上报省司法厅备案的汇总表中所注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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