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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纳入黑名单≠不能解除
发布日期: [2022/8/29]      浏览次数:1164

限制高消费≠纳入黑名单≠不能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16条.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该规范性文件区分:1,执行目的能否实现,已控制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不得列入失信人。2,被执行人为单位,负担执行义务的主体是单位,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故不得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人名单。3,保护特殊群体,即全日制在校生,在校生未走上社会,没有收入来源,该特殊群体系国家未来的人才及建设者,不能断其后路。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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