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吴江区类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扩大类个人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保障类个人破产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参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院决定编制吴江区类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主体
在苏州市吴江区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苏州市吴江区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
特别提示:
1.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必须提供总所愿意对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2.已编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且设立在苏州市吴江区辖区内的中介机构为吴江区类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当然成员,无需另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申报机构中的律师事务所现有注册律师应为5人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现有注册会计师应为5人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不得申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其负责人、合伙人、类个人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类个人破产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9)其他不适宜担任类个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附件1);
2.执业证书、依法设立文件或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6.行业自律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近三年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申报机构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7.承诺书(附件3)。所提交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另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注:相关附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
(四)申报程序申报机构应于2025年8月29日(周五)16:00前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7号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2份(不接受邮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列入评审范围。
二评审评审工作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负责,综合考量中介机构的执业基本情况、机构规模、实务经验、社会荣誉等因素择优确定入册名单,评审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联系人:费翠翠,联系方式:0512-6349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