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会议学习摘要
主讲人: 邢波律师(刑事案件组)
主题: 一起证据冲突激烈的强奸案分析与启示
案例简述:
本所讨论了一起情节复杂的强奸案。被告人夏某通过女友宋某(婚介所老板)结识被害人孙某。案发当晚,孙某饮酒后,与夏某、宋某同处一室。夏某与孙某首次发生关系时,孙某指控其反抗并将夏某三次推下床,证人宋某亦作证看到反抗;但辩护方指出,发生关系时体位有女方主动变化、事后孙某未立即表现出受害反应并主动提出第二次性关系等矛盾情节。次日,孙某在向夏某索要2万元未果后报警。

争议焦点: 首次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法院如何采信相互矛盾的证据?
案件核心法律问题梳理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孙某的意志? 这是强奸罪成立的关键。案件中的证据呈现出相互矛盾的情节,这正是控辩双方以及法院审理的焦点。
一、 对被告人(夏某)不利的证据(倾向于构成强奸)
1.被害人的陈述: 孙某明确指控夏某“强行”发生关系,并陈述自己“一直在反抗”,甚至“三次把夏推下床”。这是最直接的指控证据。
2.证人(宋某)的证言: 宋某作为现场第三人,向公安机关证实“看到孙在反抗”。这份证言对夏某极为不利,因为它独立地印证了孙某的陈述,证明了反抗行为的存在。
3.被害人事发前的状态: 孙某当晚喝了两瓶13度的酒。虽然她自称清醒,且夏、宋二人也进行了询问,但饮酒事实为“被害人反抗能力减弱”的论点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即使被害人未完全醉酒,但饮酒状态会影响其反抗的坚决性和能力。
二、 对被告人(夏某)有利的证据(倾向于不构成强奸或罪轻)
1.发生关系时的细节: ****姿势由“男上女下变为女上男下”。这个细节非常重要,因为它强烈暗示了孙某在一定程度上的主动配合。一个被强行侵犯的女性,很难想象会采取主动的体位。
2.事后行为(关键疑点):
第一次性关系后: 孙某是第一个去洗澡的人,并且是没穿衣服去的。这种行为与遭受强奸后的正常反应(如惊恐、哭泣、立即穿衣逃离、报警)有较大出入。
3.沟通与第二次性关系: 宋某离开后,是孙某主动给宋某打电话询问情况。随后,孙某主动提出与夏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这一行为是本案对强奸指控最有力的反驳。它表明在事后一个相对冷静的环境下,孙某并未表现出被侵犯的迹象,反而继续与夏某发生自愿性行为。
4.第二天行为: 孙某第二天叫来前男友并发生两次关系,并向前男友表示“其与夏没什么”。这同样弱化了她被强奸的感受。
5.报案动机存疑: 孙某是在与宋某谈崩(关于订婚事宜),并提出让夏某给两万块钱被拒绝(或未如愿)后,咨询了律师和医生才报的警。这一系列行为使得其报案动机可能被解读为“敲诈未遂后的报复”,削弱了其控告的可信度。

对律师观点和判决结果的分析
律师的观点(“三月份如果想把裤子脱下来也不是很容易”):
这是一种形象化的辩护策略,意在强调:如果孙某坚决反抗,性行为是难以完成的。律师试图用常识来反驳“一边激烈反抗(推下床三次)一边又能完成****(且变换体位)”的矛盾之处,从而证明孙某的陈述不合常理,其反抗可能并非如其所述那般激烈和真实。
判决结果分析(夏某5年,宋某1年半):
法院为何可能认定有罪? 尽管存在诸多对夏某有利的情节,但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宋某的证言这一核心证据组合。尤其是宋某作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分量很重。法院的逻辑可能是:事后的反常自愿行为,不能当然地推翻事中违背意志的事实。 即,孙某可能在当时确实不愿意并进行了反抗,但事后由于某种复杂心理(如妥协、恐惧、甚至利用此事),又表现出自愿的假象。
量刑考量: 夏某被判5年,属于强奸罪(基本刑为3-10年)的常规幅度。没有明显加重情节(如当众、致重伤等),但也没有认定其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被害人明显过错、获得谅解等)。
宋某的罪责(被判1年半): 宋某被判刑,表明法院认定她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她的作用可能被认定为:
帮助犯: 她为夏某创造了条件(开房、发微信告知孙某“已睡着”),并在现场目睹反抗而未予有效制止,起到了帮助作用。
量刑较轻的原因: 她是从犯,且有自首、坦白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能性很大。一年半的刑期接近有期徒刑的下限,表明其罪责相对较轻。
总结与启示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 它集中体现了强奸案中常见的“事后同意”与“事中违背意志”的认定难题。法律判断的关键节点是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事后的态度和行为是重要的参考证据,但不能直接否定事中的违背意志。

参会人:何东平、钱惠金、张建平、孙书婷、李静、李晴、张意、张宇琼、王娟、张颖、惠梦蝶、潘法银、张士林、张洁怡、梁明星、邢波、周康谕、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