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驾考场地被撞身亡,驾校是否承担责任
现如今,开车几乎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一门技能。不管是有车一族还是无车一族,都在争先恐后地去驾校报名练车。那么,学员在驾校培训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驾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驾校、学员、教练之间责任关系又是怎样? 通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以案说法,剖析责任关系。
案情: 看考场时被车撞
2013年4月,王某与某驾校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为驾驶人考试科目一至科目三,签订培训合同后,王某便开始在驾校学习,经驾校培训,王某顺利通过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随后,驾校为王某预约了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夕,驾校教练员集合部分学员看考场。教练带领学员沿考场大道中心线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走,因考试设的调头指示牌被树叶挡住,一部分学员离开人行道,到非机动车道内行走。而就在此时,张某驾驶的轿车从后边驶来,将包括王某在内的部分学员撞倒,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协商不成,王某家属将某驾校起诉至即墨区法院,要求返还培训费2400余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7万余元。
审理: 驾校担责需赔偿
即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驾校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只有王某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该驾校的培训指导,完成驾驶资格的各项考试并取得驾驶员资格后,才能视为驾校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为保障自身安全自觉走人行道。教练在组织王某等学员看考场的过程中,对王某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王某被张某驾驶车辆撞伤后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教练组织学员看考试场地,不管是否是在上、下班时间,都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驾校承担。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某驾校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某驾校返还王某家属培训费700余元,赔偿损失17万余元。
说法: 教练属职务行为
本案主审法官说,王某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后死亡,王某家属可要求张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与驾校间又存在培训合同关系,家属可基于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关系要求驾校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上述两种赔偿责任依据的法律基础关系和法律条文不同,两者并不冲突。另外,作为驾校的教练,负责王某等学员的驾驶人考试培训,即使教练是在非工作时间带学员查看考场,也是履行培训合同的义务,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107条: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20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