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 0512-63011000  
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服务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纠纷服务中心房地产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小额贷款法律服务中心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行政诉讼法律服务中心保险合同纠纷法律服务中心保险追偿纠纷法律服务中心刑事案件诉讼法律服务中心
均锐要闻行业要闻
公司简介荣誉资质
精英团队加入我们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0512-6301100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306、1307室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
发布日期: [2021/10/11]      浏览次数:1494

1.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民法典》第 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

2.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 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则应属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也是男方出面出资经营。有的家庭男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各类投资。女方在家照顾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如果离婚时男方进行投资所赚的钱与女方无关,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如果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于经营不善产生损失,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偿。因为离婚时只能对现存的财产进行分割、已经消耗、灭失的财产不在分割之列。一方面,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处分自己财产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一方面,也不能将自然因素等导致个人财产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后果转嫁到夫妻共同财产上,从而侵犯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

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东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新物业管理条例
【返回】
首页 | 关于均锐 | 业务领域 | 均锐团队 | 经典案例 | 均锐新闻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306、1307室 电话:0512-63011000
联系人:张律师 13063760928  15599065888
版权所有 © 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宇网络   建站热线:0512-63025335